(2017)鲁108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颜海英、于文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海英,于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颜海英,住北京海淀区。被执行人于文正,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颜海英与被执行人于文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文正向颜海英支付21311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