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霞、李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霞,李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霞,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昆,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张霞因与被上诉人李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被上诉人李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宏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