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8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421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丽,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胡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健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