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涛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4号原告江涛(曾用名孟令旗),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西大街**号,无业,身份证号码:6523221970********。委托代理人张航,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地址:长治市城区延安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贾虎山,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秦乃东,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伟,长治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涛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涛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涛负担。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雨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