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羊区鑫佳期婚庆策划工作室与王慧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羊区鑫佳期婚庆策划工作室,王慧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羊区鑫佳期婚庆策划工作室。住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号附*号。经营者:彭晓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羊区鑫佳期婚庆策划工作室(以下简称鑫佳期婚庆)与被申请人王慧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7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佳期婚庆申请再审称:其按照婚庆行业惯例收取婚庆总价款的40%作为定金,婚庆总价款为19000元,故先后共收取了王慧7600元。另外,其完成了该婚庆方案的初步设计工作,并获得了王慧的认可,故另主张1000元的策划费。王慧答辩称:2015年9月7日向鑫佳期婚庆支付婚庆设计费1000元,双方约定王慧对方案满意则转化为婚庆定金。鑫佳期婚庆于2015年9月13日向其收取了婚庆预付款6600元,但是后来未如期举行婚礼,故应当退还该预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初,鑫佳期婚庆与王慧经口头协商达成婚庆筹划服务协议,约定由鑫佳期婚庆为王慧提供婚庆筹划服务,服务的项目包括婚庆方案设计、10月24日婚礼场景策划等,婚庆筹划服务总价款为19000元。协议达成后,王慧于2015年9月7日向鑫佳期婚庆支付婚庆设计费1000元,双方约定如王慧对设计方案满意,则该笔款项转为定金。2015年9月13日,王慧及其父母到鑫佳期婚庆处商讨该婚庆方案的修改意见时,鑫佳期婚庆又收取了6600元。之后,王慧因故取消了婚礼,并告知了鑫佳期婚庆。关于鑫佳期婚庆于2015年9月13日向王慧收取的6600元如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鑫佳期婚庆主张的按照婚庆筹划服务总价款的40%收取定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双方在协商初期,鑫佳期婚庆也愿意退还部分。由此,鑫佳期婚庆主张6600元应为定金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鑫佳期婚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鑫佳期婚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