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小云、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云,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谢小云,男,1976月8月3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孔目江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小云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做出(2016)赣0502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小云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426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66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新余市冠林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4426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6660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小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