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8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7200026-6。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坤,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东南投资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大学科技园(麻林坝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109000002040。法定代表人:李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东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9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749元,减半收取45375元,由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剑磊审 判 员 杜 伟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艾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