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程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程冬青,王钦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叶根宝。被执行人程冬青,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钦佩,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程冬青、王钦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冬青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冬青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温峤镇中街村西大街218-4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温峤1293**号;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088**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