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东区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雒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55216675-4委托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法务员。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县丁家镇五里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7153336-9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