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夏霁、吕林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霁,吕林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夏霁。被执行人吕林澔。申请执行人夏霁与被执行人吕林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707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霁要求被执行人吕林澔给付借款13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7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