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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昭博与牟增江、王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博,牟增江,王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851号原告:王昭博,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千胜运输公司业主,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增江,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第二管理区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王景涛,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第二管理区主任,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王昭博与被告牟增江、王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昭博的委托代理人王志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增江与王景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昭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牟增江还款本金360000元、利息7200元(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21日,计1个月,月利息2分)、及代理费20000元,合计387200元;2.请求被告王景涛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牟增江因种地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1%收取滞纳金。到期后,原告多次找牟增江江要欠款,牟增江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2017年3月8日,经结算牟增江尚欠原告借款360000元,牟增江从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于当年3月20日还款,被告王景涛为担保人。到期后,二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令被告牟增江还款本金360000元、利息7200元、代理费20000元,合计387200元。被告王景涛承担连带责任。牟增江、王景涛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2日,被告牟增江因种地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1%收取滞纳金。到期后,原告多次找牟增江催要欠款,牟增江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2017年3月8日,经结算牟增江尚欠原告借款360000元,牟增江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于当年3月20日还款,被告王景涛为担保人。到期后,二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令被告牟增江还款本金360000元、利息7200元(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计1个月,月利息按2分计算,本金为360000元)、代理费20000元,合计387200元。自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本金为360000元为基数,月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王景涛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牟增江、王景涛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连带责任)、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为凭,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如期偿还借款。双方虽然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1%收取滞纳金,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原告在诉讼在将利息变更为借款期限内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给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7200元(月利息0.02元×36000元×1个月),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2元计算。因原告王昭博与被告牟增江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为实现债权所衍生的其他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代理费2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王景涛作为担保人在被告牟增江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时,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增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昭博借款本金360000元,及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7200元000元,合计387200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2元计算。二、被告王景涛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计3554元,由被告牟增江、王景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辉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