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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晓蕾、李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蕾,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马晓蕾,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剑,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0247.25元、抚养费(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2000元、案件受理费2350.5元、执行费3804元,合计268401.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0247.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剑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8401.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0247.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凡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