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宗香与刘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香,刘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95号原告:孙宗香,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刘天亮,男,38岁,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孙宗香诉被告刘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