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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天杰、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天杰,吴旭东,蔡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天杰,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旭东,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正飞,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许天杰与吴旭东、蔡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蔡正飞在台州中集玛皮革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98万元;股权占比:49%],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吴旭东在台州中集玛皮革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2万元;股权占比:51%],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