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丽江天雨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天雨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民初37号起诉人丽江天雨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金官村委会上街村。法定代表人王玉福,董事长。2017年5月22日,本院收到丽江天雨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2015年7月28日,原告董事长王玉福收到《委托书》,被告坤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总经理王立超为代理人,代表被告与原告商谈云南省华丽高速公路等工程项目中标工作。2015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按协议汇入被告法人帐户诚意金50万元,该协议约定“到2015年6月30日止,如果乙方不能将工程联系好签订合同,此诚意金由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双方在合作中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等。”2015年5月1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协议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30日,如到期不能签订丽华高速施工合同,被告必须将预付定金50万元无条件返还原告。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将工程联系好,让原告签订合同,也未退还原告50万元的诚意金,双方的委托关系已经终结,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诚意金50万元;二、判令被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支付50万元诚意金年利率24%的资金占用利息(年利息1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云南省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所诉被告坤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产业××楼××房间,即被告住所地不在云南省辖区。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本院,但原告得起的诉讼标的额为诚意金50万元及利息,远未达到本案受理的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范围,该管辖协议在本案中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本案,原告应按法定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外提起诉讼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丽江天雨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发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和麟峰审判员 王康元审判员 陈先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