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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东与罗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罗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848号原告:陈东,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光辉,男,1976年10月6日生,住桐柏县。原告陈东与被告罗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110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2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罗光辉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客车,沿桐柏桐安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安棚碱矿自修路交叉口时,与沿安棚碱矿自修路自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光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自愿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后,经评估,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为21100元,被告拒绝赔偿。被告罗光辉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罗光辉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客车,沿桐柏桐安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安棚碱矿自修路交叉口时,与沿安棚碱矿自修路自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光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自愿承担两车的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豫Q×××××的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朱青青,系原告之妻。2017年4月2日,经南阳鼎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豫Q×××××的小型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该车辆贬值损失为211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原告家庭所有的豫Q×××××的小型客车,因被告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致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家庭所有的豫Q×××××小型客车车辆贬值损失21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东家庭所有的豫Q×××××小型客车车辆贬值损失2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9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2189元,由被告罗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敬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