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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世洪与阳子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洪,阳子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370号原告:朱世洪,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阳子明,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朱世洪与被告阳子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朱世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世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朱世洪负担。审判员  杨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