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志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志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83号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丹,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左婉,女,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谭志高,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志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