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宝存、刘天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存,刘天明,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432-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存,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天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侠,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宝存与被执行人刘天明、刘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天明、刘侠所有的财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