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传意与薛海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意,薛海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940号原告:孙传意,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海龙,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孙传意为与被告薛海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传意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