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刘永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刘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执行人:刘永国,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瑞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