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喻洪静、喻洪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洪静,喻洪群,周成华,赤水市处理河滨西路遗留问题办公室,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喻洪容,汪林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洪静,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洪群,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愚,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处理河滨西路遗留问题办公室。住所地,人民南路546号赤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法定代表人:袁启怀,赤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丰,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河滨西路。法定代表人:赵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喻洪容(周成华之妻),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审第三人:汪林珍,女,194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上诉人喻洪静、喻洪群因与被上诉人周成华、赤水市处理河滨西路遗留问题办公室、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喻洪容、汪林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洪静、喻洪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喻洪静、喻洪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洪静、喻洪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喻洪静、喻洪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