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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丰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乐,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丰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丰乐、王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田      文      峰审判员 王      瑞      芬审判员 庞赛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