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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贾保平、贾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保平,贾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保平,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友明,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贾保平因与被上诉人贾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保平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贾保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保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保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