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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卫斌与商洛市商州区暖水阁足浴苑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卫斌,商洛市商州区暖水阁足浴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卫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良,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暖水阁足浴苑。经营者:张军仕,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卫斌因与被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暖水阁足浴苑(以下简称暖水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卫斌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或依法提审。1、请求确认李卫斌与暖水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未休年假5天工资1655.1元;3、要求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800元;4、要求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经济补偿金2400元;5、要求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双休日48天加班费10592.6元;6、要求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法定节假日6天加班费1986.12元;7、要求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平日延时加班672小时加班费9268.56元;8、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暖水阁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其在暖水阁工作,职位是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400元,休息日、平日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加班费,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单位一直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休年假,2014年4月30日其提出支付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等要求被单位拒绝,无奈离开暖水阁。2、暖水阁对其提交的录音、《工作证明》两项证据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暖水阁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客观公正,请求依法驳回李卫斌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卫斌与暖水阁对其相互间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无争议。对李卫斌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1、暖水阁提交的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考勤表、李卫斌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李卫斌自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4月2日在暖水阁工作,工作期间每月工资金额不等。李卫斌提交《工作证明》一份及录音资料,主张其工作起止时间是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每月工资额为2400元。对于李卫斌提交的《工作证明》,其形成的目的系李卫斌为了便于自己向银行贷款而要求暖水阁出具的,其内容中的每月工资额2400元与李卫斌签字确认的工资表记载的工资金额不一致,因此,原审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无不当。对于李卫斌提交的录音资料,并不能证明李卫斌的主张,该证据不予采纳。综上,李卫斌提出的其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及月工资额为2400元的理由不予支持。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李卫斌在暖水阁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依法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提出因未休年休假,而要求暖水阁支付5天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暖水阁实际未与李卫斌签订劳动合同,暖水阁应按法律规定向李卫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暖水阁已按工资表上的数额支付李卫斌1倍工资,原审判决暖水阁再行支付1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之规定。李卫斌要求暖水阁按每月24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00元,无事实依据,该理由不予支持。4、关于李卫斌提出暖水阁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暖水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节,李卫斌未提交相关证据,其理由不予支持。5、关于李卫斌主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理由,原审根据李卫斌的出勤情况及工资判决暖水阁向李卫斌支付了加班工资,李卫斌要求以每月2400元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没有依据,其理由不予支持。6、关于李卫斌要求的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暖水阁举证证明其营业期间为两班倒,劳动时间均未超过8小时,李卫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暖水阁工作期间每天实际工作超过8小时,其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李卫斌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卫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