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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生,赵恩军,马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4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路生(曾用名王强),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恩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兰,女,1996年3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林市。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王路生用被告人马兰的头像注册“陌陌”账号,以马兰的名义约被害人王某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江城茶艺打麻将。当日中午,王路生将被告人赵恩军、马兰约至江城茶艺,用事先约定的作弊方式与王某某打麻将。11时30分至17时许,骗取王某某4800元。之后马兰离开并对王某某谎称由其姐姐继续陪他打麻将,王路生让赵恩军找来刘某某(另案处理),继续用事先约定的作弊方式与王某某打麻将,骗取王某某4000元。综上,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犯罪数额共计8800元,王路生分得赃款3000元,赵恩军分得赃款2800元,马兰分得赃款1700元,刘某某分得赃款900元,剩余赃款被消费。案发后赃款被全部收缴发还被害人王某某。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路生、马兰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江城茶艺内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次日,被告人赵恩军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假日宾馆附近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现场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微信聊天截图及案发现场照片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路生、赵恩军、马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路生、赵恩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马兰可从轻处罚。鉴于王路生、赵恩军、马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全部收缴发还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路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恩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兰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