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邴少挺、聊城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邴少挺,聊城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247号原告: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东升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靳传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辉,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邴少挺,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于庄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邴少挺、聊城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邴少挺、聊城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邴少挺、聊城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聊城市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相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