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黎燕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燕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燕棋,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梧州市万秀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9月、2009年3月被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燕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德、代检察员莫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燕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黎燕棋与石某、“健仔”(真名不详)(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去到梧州市万秀区波记砧板店,向被害人黄某索要欠款,后与被害人黄某、吴某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黎燕棋等人持刀将被害人吴某捅伤,将被害人黄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胃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脾脏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软组织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燕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被告人黎燕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称其捅伤吴某是事实,但其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属于正当防卫。其合理去向黄某追讨欠款,遭到吴某用铁水管的追打,其被打昏倒地的时候出于自身防卫的本能反应,才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吴某捅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黎燕棋与石某、“健仔”(两人均另案处理)去到梧州市万秀区波记砧板店,向被害人黄某索要欠款,后与黄某发生冲突,黄某被打倒在地。此时,与黄某在一起聊天的被害人吴某亦拿起小板凳与黎燕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被黎燕棋用随身携带的蝴蝶刀捅伤胸、腹部,黎燕棋被吴某用铁水管打伤头部并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因外伤致胃破裂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外伤致脾脏破裂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部外伤的软组织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腰部左侧第12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黎燕棋额顶部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蝴蝶刀一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的陈述(1)吴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21时10分许,“阿棋”带两个人来到黄某位于梧州市万秀区的波记砧板店,黄某被“阿棋”带来的两人推倒在地,“阿棋”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小刀准备捅黄某,其见状马上拿起坐着的木质小凳挥向“阿棋”,但没有打中,“阿棋”就用蝴蝶刀捅了其左侧腹部一下,并退到马路中间,其继续用木凳挥向“阿棋”,这时,黄某爬起来从他小车的车尾箱拿了两根铁质水管,递给其一根,双方在马路中间对峙,其手持铁管乱挥,“阿棋”手持小刀乱划,在对打过程中,其被“阿棋”连续捅中了两刀腹部,其被捅之后朝“阿棋”额头位置打了一棍,“阿棋”被打中后倒地。(2)黄某的陈述,证实黎燕棋入股其经营的养殖生猪生意,2016年2月份向其支付了2万元,4月份要求撤资,其已将投资的钱用于订购猪苗,其暂时没有钱退,之后,黎燕棋曾多次到其妻子经营的波记砧板店闹事要求其退钱,其还了黎燕棋3000元。2016年8月17日晚上21时10分许,其和吴某、“波仔”坐在大同路波记砧板店聊天,黎燕棋来到其面前,没有说话就对其开打,其看见黎燕棋右手拿有一把刀,而且刀是打开的。其被黎燕棋带来的两个人推倒在地后,就被他们用脚踩其胸口,其爬起来后从其停在砧板店门口的小车车尾箱拿出两根铁管并递一根给吴某,吴某接过铁管就朝黎燕棋方向追过去,过了两三分钟,吴某走回店里,说他被人捅伤了,其看见他满身都是血就扶着躺下并压住他的伤口,吴某的刀伤在左侧腹胸部。3.证人证言(1)李某的证言,证实“阿棋”与黄某曾合伙做生意,后来“阿棋”撤资,黄某暂时还没有钱退,“阿棋”就多次来到其砧板店捣乱。2016年8月17日晚,其和丈夫黄某以及吴某在梧州市万秀区其经营的砧板店门口喝茶聊天,“阿棋”等三名男子再次来到,其中两人拿着刀,与在此喝茶聊天的黄某和吴某发生打斗,其中“阿棋”与吴某往地王广场的方向追打,黄某被另外两名男子打倒在地。约2分钟后,吴某就跑回来说被人捅了三刀。(2)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某天晚上8时左右其在家中接到黎燕棋打来的电话,约其下楼谈事,其下楼后看见黎燕棋和“阿健”在一起,黎燕棋说有个人欠他17000元,叫其一起去帮他收数,会给其好处费。于是其开自己的助力车搭黎燕棋和“阿健”去到波记砧板店,阿棋走到事主(黄某)面前,两人互相用手推对方,其和“阿健”上前帮忙,三人将事主推倒在地,其用右脚踢了一脚跌倒在地的事主,这时其发现“肥仔”(吴某)右手拿着一根铁棍,黎燕棋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上前与“肥仔”对峙,混乱中其只看见黎燕棋和“肥仔”比划几下后,“肥仔”用手摸住自己胸口,他拿开手后看见他手上沾了不少血。之后“肥仔”用铁棍追打黎燕棋,追出路中间时黎燕棋被“肥仔”用铁棍打中额头晕倒在地,其上前拍醒黎燕棋后开车离开,黎燕棋和“阿健”往万家鱼头店方向离开。(3)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其与黄某、吴某在波记砧板店饮茶聊天,大约21时10分左右,看见有三名男子上来没讲话就对黄某、吴某进行殴打,其躲到一边后马上拨打“110”报警,从事情发生到停止殴打,时间大约2分钟左右。当时吴某走到其跟前对其说他被刀捅伤了左边腹部,衣服被血染红的事实。(4)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21时10分左右,其在波记砧板店对面听到有砸东西的声音,往对面看去见四五个男子在打架,其当时没看清他们怎么打的,就看到黄某跌倒在地上,黄某的朋友用左手摁住自己的左腹部并流血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血迹的情况。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黎燕棋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蝴蝶刀一把并依法扣押,黎燕棋对蝴蝶刀进行了指认。6.辨认笔录及照片(1)黎燕棋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并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与其发生争执的男子黄某和与其发生打斗的男子“肥仔”。(2)石某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并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黎燕棋及欠黎燕棋钱款的事主黄某。(3)吴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黎燕棋就是将其捅伤的人。(4)黄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黎燕棋是带人来其店铺将其和吴某打伤的男子以及黎燕棋带来的其中一名男子石某。(5)李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将黄某和吴某打伤的其中一名男子石某。7.工人医院住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证实吴某于2016年8月17日22时许因脾下级破裂出血、胃大弯后壁破裂穿孔等伤情入院治疗及黄某于同日23时许因左第12肋骨骨折入院治疗的情况。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法医鉴定吴某因外伤致胃破裂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外伤致脾脏破裂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部外伤的软组织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腰部左侧第12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黎燕棋额顶部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7日,石某与黎燕棋、“阿健”去大同路波记砧板店向黄某讨回欠款时,石某因打伤黄某的事实而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20天。10.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黎燕棋抓获归案的经过。11.户籍证明,证实黎燕棋的身份情况。12.刑事判决书,证实黎燕棋的犯罪前科情况。13.被告人黎燕棋的供述,黎燕棋在侦查阶段供述了2016年8月某一天,“阿猫”开助力车搭其和“健仔”去大同路波记砧板店向黄某追数,当时黄某在店门口喝茶,“肥仔”也在场。其走到黄某面前时黄某就站起来推其,“阿猫”和“健仔”上前帮忙推黄某。这时其发现“肥仔”拿起凳子向其打来,其被打中左侧肋骨就恼火了,就将其随身携带的蝴蝶刀拨出来打开捅向“肥仔”,捅中了“肥仔”的左侧肚腩位置,“肥仔”被捅后恼火了,拿着凳子追打其,其和“肥仔”一路追一路打到街对面的树根,其又捅了“肥仔”左侧肚腩一刀,这时黄某递给“肥仔”一根水管,“肥仔”拿到水管后继续与其对打,其被“肥仔”用水管打中了头部就马上晕倒在地,“健仔”过来扶其起来后二人就走了,“阿猫”自己开车离开。其与“肥仔”对打过程中,没有人过来帮忙,整个过程都是其和“肥仔”一对一打斗。其捅伤“肥仔”的刀是一把蝴蝶刀,白色刀刃,刀柄镂空,事发当晚这把刀在其住处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黎燕棋提出其遭到吴某用铁水管的追打,其被打昏倒地的时候出于自身防卫的本能反应,才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吴某捅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吴某、黄某的陈述以及证人石某、李某的证言共同证实被告人黎燕棋因索要欠款而与黄某发生冲突,并引发吴某先后持板凳、铁管与黎燕棋持刀发生对打,在对打过程中,吴某的身上多处被黎燕棋用刀捅伤流血的事实。黎燕棋的上述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黎燕棋辩称其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黎燕棋持凶器,被害人吴某持械,双方相互打斗,在主观上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告人黎燕棋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并致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黎燕棋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燕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燕棋有犯罪前科、持凶器伤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故意伤害事实的发生,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燕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蝴蝶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振海人民陪审员 刘 彬人民陪审员 余家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