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小辉,邵琴飞,金福顺,陈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被执行人金小辉,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邵琴飞,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福顺,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小辉、邵琴飞、金福顺、陈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福顺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福顺与陈慧利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2120**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60**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