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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秀娟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娟,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娟,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法定代表人朱镇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秀娟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秀娟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