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彬、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高彬,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彬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