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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鹏热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鑫鹏热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1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鹏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万宗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云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鹏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审 判 员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