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允桂与陈林、黄晓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允桂,陈林,黄晓芬,吴香芝,陈克奎,吴宗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911号之一原告:黄允桂,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龙、朱湘缘,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乾英,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芬,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香芝,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被告:陈克奎,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被告:吴宗樟,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黄允桂与被告陈林、黄晓芬、吴香芝、陈克奎、吴宗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黄允桂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允桂撤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150元,由原告黄允桂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