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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泰鑫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泰鑫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泰鑫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国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佛山市三水泰鑫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年检,于2011年1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未发现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浙衢执民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利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