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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健与四川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勤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四川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勤,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485号原告:马健,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英,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11号2-1-1。法定代表人余贤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池畔,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勤,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涛,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金融办公楼1201号。法定代表人邹井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文星路47号。法定代表人曾顺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健与被告四川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勤、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撤回对被告四川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勤、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马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