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6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54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辩护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人赵洪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始,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区齐河路XXX号二楼其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2月1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上述地址设置的六桌“晃晃麻将”供多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袁某某、乐某某、段某某及李某某、王某某等参赌人员20余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并扣押了赌具麻将机6台及赌资人民币3,174元。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赌资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袁某某、乐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协议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已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已没收)。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