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建军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军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86号罪犯刘建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怀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军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6855.3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刘建军均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34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刘建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建军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0.2分,2014年1月、7月、12月及2015年11月因报复他人、内务等违规被扣22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赔款,承诺回归社会后分期赔偿。狱内消费月均239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缴款书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控减刑幅度对象,且有严重违规扣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军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