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成军与崔野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崔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成军与被执行人崔野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崔野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崔野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成军房屋补偿款共计30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4416元)。2017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7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崔野所有的位于延吉市站前街1051-8号1单元102(延房权证字第4696**号、房屋编号为13-8-74-1单元102、建筑面积为174.74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2017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77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崔野在相关银行帐户的存款320000元。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7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孙成军与被执行人崔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崔野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全部剩余执行款(1、本金130000元,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615元,3、执行费4416元),二、申请执行人孙成军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崔野名下房屋、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三、申请执行人孙成军对2017年4月28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予以放弃。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771-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崔野名下房屋及银行帐户存款的查封、冻结。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崔野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41031元。2017年5月22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成军执行款141031元。申请执行人孙成军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