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50号原告王耀,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号。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曲江��区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号。原告王耀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耀诉称,被告在拆迁补偿费发放中克扣原告拆迁过渡费72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过渡费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耀认为2004年12月3日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与孙小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原告是该户被安置人之一。原告认为被告在拆迁补偿费发放中克扣原告拆迁过渡费72000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前就该事项未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耀对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在拆迁补偿实施过程中给其发放拆迁安置费的数额提出异议,属于土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原告在未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