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33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