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额尔登美托与马占龙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登美托,马占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1民初62号原告:额尔登美托,男,蒙古族,1983年5月8日出生,青海省乌兰县。被告:马占龙,男,回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青海省乌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额尔登美托诉被告马占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尔登美托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占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登美托撤回对被告马占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额尔登美托负担。审判员 周艳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