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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某、丛某与张某1、张某2、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丛某某,张xx,张XX,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89号原告:张某,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站乡原告:丛某,女,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某1,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现住增盛镇。被告:张某2,女,现年59岁,汉族,农民,现住增盛镇薛家村。被告:李某,女,现年36岁,汉族,农民,现住增盛镇薛家村。张某、丛某与张某1、张某2、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丛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