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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崇州市崇阳天然居建材经营部、成都市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崇阳天然居建材经营部,成都市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386号申请人:崇州市崇阳天然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毛桥8组长城路背后小街。经营者:严成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市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桤泉镇灵通村*组。法定代表人:张丽珺,总经理。原告崇州市崇阳天然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倩、许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崇州市崇阳天然居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崇集用(2013)第XX1、XX2、XX3、X4、XX5号集体使用权(面积25843.46平方米)及地上相应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严发均、陈志华以其所有的位于崇州市XX乡的房屋(权XXXX808,建筑面积259.2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崇州市崇阳天然居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福润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崇集用(2013)第XX1、XX2、XX3、XX4、XX5号集体使用权(面积25843.46平方米)及地上相应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崇州市崇阳天然居建材经营部提供的担保人严发均、陈志华所有的位于崇州市××乡的房屋(权XXXX808,建筑面积259.2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