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艳、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艳,张静,河南弘业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艳,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静,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弘业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南政七街东花园尊邸1幢2单元1层中户。法定代表人:毕文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艳因与上诉人张静及原审第三人河南弘业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6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杨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3元,张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