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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骆传清、庞启彬、骆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传清,庞启彬,骆传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463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谢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传清,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庞启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骆传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传清、庞启彬、骆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淑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