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莲荣与单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莲荣,单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郭莲荣,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单红旗,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郭莲荣与被执行人单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王清江助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