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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莲荣与单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莲荣,单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郭莲荣,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单红旗,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郭莲荣与被执行人单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王清江助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