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艳芝、张盼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艳芝,张盼,王贺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艳芝,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盼,女,1994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贺玲,女,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上诉人杜艳芝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虽然2014年7月17日上诉人杜艳芝为被上诉人张盼出具了收条,2014年7月10日代素艳为杜艳芝出具了收条,但是代素艳诈骗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在代素艳诈骗案处理完毕后再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上诉人杜艳芝。审判���刘庆武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