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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德平因与被上诉人随有高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平,随有高,陈战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兆远,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有高,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战布,男上诉人李德平因与被上诉人随有高、陈战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德平以与随有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德平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李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艳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