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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改连、王兆华、王彩霞、王舒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改连,王兆华,王彩霞,王舒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8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胡宇婷。被告蔡改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兆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王彩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王舒琴,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改连、王兆华、王彩霞、王舒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刘飞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