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改连、王兆华、王彩霞、王舒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改连,王兆华,王彩霞,王舒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8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胡宇婷。被告蔡改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兆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王彩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王舒琴,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改连、王兆华、王彩霞、王舒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刘飞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