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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永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50号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刘永利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永利没有自动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2月2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1000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